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科丽与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科丽,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周科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单马良。被告: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雅、王斌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科丽与被告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科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依法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周科丽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君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