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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格林豪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欧,系辽宁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27日本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尹馨彤,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感情不合,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没有实质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尹馨彤(2009年4月10日出生)。夫妻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产生矛盾。现原告至我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所以只要双方多从家庭长远利益考虑,加强思想沟通,相互关心,相互关爱,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相信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湘婷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