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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严俊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严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17号罪犯严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黔镇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严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4日严俊获本院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严俊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严俊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3、2013.4—2014.5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缴纳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俊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