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晓、杜红卫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杜红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晓,无业,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红卫,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放,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4)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杜红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晓及其辩护人彭富成、被告人杜红卫及其辩护人张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17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郑东村东街,杜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姜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杜红卫、胡晓到达现场。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杜红卫用脚踢姜某,并指使被告人胡晓对姜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胡晓用脚踢打姜某,致姜某仰面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被告人胡晓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晓、杜红卫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晓、杜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甲、陈某、王某甲、廖某甲、胡某甲、宗某、马某、岳某甲、岳某乙、李某甲、张某、杜某乙、宋某、王某乙、李某乙随、杨某、廖某乙、胡某乙、鹿丙桥、郑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杜红卫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晓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红卫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晓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胡晓系自首、初犯、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杜红卫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杜红卫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但被告人杜红卫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杜红卫系自首,其打架当天胳膊有伤,不能对被害人造成太大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胡晓、杜红卫的供述,证人廖某甲、宗某等人的证言均可以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杜红卫让被告人胡晓一人顶罪的事实。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杜红卫在黄集派出所第一次接受询问时,没有主动供述自己参与殴打和指使被告人胡晓殴打姜某的事实;后被告人杜红卫被带至铜山区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审查,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亦没有如实供述自己也参与打架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红卫既不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又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杜红卫因与姜某言语冲突而殴打姜某,并指使被告人胡晓殴打姜某,致姜某仰面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依法应当对姜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辩护人的该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死亡后果有意外成分、建议法院对两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杜红卫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胡晓虽有自首的情节,但其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姜某死亡,综合考虑本案其他情节,不宜对被告人胡晓减轻处罚。故对二辩护人的该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杜红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单凤侠代理审判员 魏 影人民陪审员 朱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