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高玉珍与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珍,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37号原告高玉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梅,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珍与被告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195元,由原告高玉珍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