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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高玉珍与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珍,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37号原告高玉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梅,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珍与被告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195元,由原告高玉珍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