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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21)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峰,孙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峰,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孙永宏,成人,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董志峰与被执行人孙永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永宏欠申请执行人董志峰价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