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陈弃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