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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陈弃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