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胡章平与雷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章平,雷波,赖向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胡章平被执行人雷波被执行人赖向良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章平与被执行人雷波、赖向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波、赖向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章平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且申请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未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正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