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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仇启秀与干青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启秀,干青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8号原告:仇启秀,农民。被告:干青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启秀与被告干青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启秀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仇启秀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启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仇启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雪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