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吴开武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向理荣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邓高飞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开武,向理荣,邓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开武,绰号“五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吉首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汤建国,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理荣,曾用名“向蓉”,绰号“黄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吉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高飞,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吉首市看守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开武、向理荣、邓高飞犯故意伤害罪,吴开武犯非法拘禁罪,吴开武、向理荣犯寻衅滋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运秀、刘晓云、别欢、别必熊、别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吴开武、向理荣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2006年1月12日,张群林通过张金林、杨永善(均已判刑)雇佣曾敏(在逃)和被告人吴开武、邓高飞、向理荣故意伤害被害人别某致其死亡。二、2012年12月12日下午,颜威、唐本武、周自兴、王超(均已判刑)和吴开武、向理荣携带凶器冲入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中医院旁传奇动漫城滋事。三、受谭志阳(已判刑)指使,吴开武等人于2010年9月、2011年1月11日分别非法拘禁李龙新、宋志宏。上述事实有尸体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共同作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共同作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吴开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邓高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向理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运秀、刘晓云、别欢、别必熊、别康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吴开武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的致命伤不是其所为,不是主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吴开武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吴开武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应以自首论”。被告人向理荣上诉提出:“没有打被害人,不是主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吴开武、向理荣、邓高飞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2005年5月,张群林(已判刑)与同在吉首市民营小区B区三楼做服装生意的别某(被害人,男,殁年39岁)因经营衣服发生纠纷。张群林对别某怀恨在心,于是打电话要其弟弟张金林(已判刑)找人报复别某。2006年1月11日,张金林在怀化市通过杨永善(已判刑)找到曾敏(在逃)和被告人吴开武、向理荣、邓高飞。当夜,曾敏、吴开武、向理荣、邓高飞、张金林等人连夜赶至吉首市。次日上午,张金林买了一把铁锤和三根钢管交给吴开武等人后,张群林就带吴开武到吉首市民营小区B区三楼47号门面指认别某。上午10时许,吴开武携带铁锤,向理荣、邓高飞、曾敏各携带一根钢管进入吉首市民营小区B区三楼47号门面,吴开武先持铁锤击打别某,然后曾敏、向理荣、邓高飞分别持钢管上前共同击打别某。别某妻子刘晓云见状即大声呼救,吴开武等人遂逃离现场。别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因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案发后,向理荣、邓高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吴开武、向理荣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2年12月12日下午,谭志阳、颜威(均已判刑)因朋友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中医院旁的传奇动漫城输钱一事与该动漫城老板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后,谭志阳便指使颜威带人去传奇动漫城闹事,谭志阳还为颜威等人准备了刀和枪支。次日凌晨3时许,颜威带领唐本武、周自兴(均已判刑)、吴开武、向理荣乘坐王超(已判刑)驾驶的车辆来到传奇动漫城门口后,颜威持枪率先冲入动漫城,吴开武和向理荣各自持一把枪、唐本武和周自兴分别拿一把刀随后冲入动漫城,对动漫城里的人进行威胁、恐吓。尔后,颜威、吴开武、向理荣、唐本武、周自兴、王超逃离现场。三、吴开武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谭志阳(已判刑)为追索李龙新的欠款将李龙新约至怀化市富豪大酒店610号房间后,谭志阳指使杨新(另案处理)、吴开武等人向李龙新索要欠款及利息共计4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杨新用剪刀捅刺了李龙新大腿一刀,李龙新遂答应出去借钱。随后,谭志阳指使杨新、吴开武陪李龙新去取钱,李龙新借到40000元钱交给谭志阳后才得以离开。2011年1月11日21时许,谭志阳为追索宋志宏的欠款,指使谭志勇(已判刑)、杨新、吴开武等人将宋志宏强行带至怀化大酒店602房间后,谭志阳等人逼迫宋志宏还钱并殴打宋志宏。后宋志宏答应给谭志阳50000元钱并让其朋友做担保,另将其身上的1000元交给谭志阳后才得以离开。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尸体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共同作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武、向理荣、邓高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开武、向理荣持枪在公共场所威胁、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开武受人指使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吴开武、向理荣、邓高飞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吴开武、向理荣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非法拘禁的犯罪中,吴开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向理荣、邓高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开武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的致命伤不是其所为,不是主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能证明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吴开武的行为积极,且首先实施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根据吴开武在本案当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适当,故吴开武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吴开武的辩护人还提出:“吴开武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应以自首论”的理由。经查,吴开武虽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但吴开武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过程,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吴开武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向理荣上诉提出:“没有打被害人,不是主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向理荣持钢管击打被害人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检结论、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向理荣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根据向理荣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量刑适当。故向理荣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旭东代理审判员 付红丽代理审判员 彭 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郁奇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