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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庆建与白伟、史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建,白伟,史成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王庆建。被告白伟。被告史成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建与被告白伟、史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7元,减半收取1494元,保全费1372元,共计2866元均由原告王庆建负担。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