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庆建与白伟、史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建,白伟,史成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王庆建。被告白伟。被告史成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建与被告白伟、史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7元,减半收取1494元,保全费1372元,共计2866元均由原告王庆建负担。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