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管清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清薇,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山市,居住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金钧华府*号楼*单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收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清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庆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清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清薇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付高额利息为由,谎称与被害人李某甲合伙做生意,多次向李某甲借款,共计人民币184.1万元,后不知去向。案发后,除刘福忱(刘某甲与管清薇系朋友关系)返还的5万元现金外,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清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证,个人业务凭证,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邹某某、关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李某乙证言,被告人管清薇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清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清薇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清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追缴赃款五万元返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管清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清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管清薇退赔被害人李某甲179.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培新人民陪审员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艳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