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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于念双、代顺多等与徐德年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德年,于念双,代顺多,闫建年,邵文喜,冯三元,严发章,朱生学,卢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年,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该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国虎,凉州区武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念双,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顺多,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建年,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文喜,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三元,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发章,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生学,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松,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念双,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诉人徐德年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德年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德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德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忠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亚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