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知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4)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甬知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东。委托代理人:王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和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珅,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系一盒17碟装的dvd光盘出版物,该出版物的包装盒封面、封底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字样,封底还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以及音像制品编码“isrccn-a01-11-387-00/v.j6”等内容,内页上列明了17张光盘所含歌曲的名称及演唱者、著作权人的名称。17张光盘中,第14张光盘中包括了《心醉》、《babytellme》、《人鱼天堂》、《爱我不一样》4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署名为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中音公司)。2010年5月17日,音集协(甲方)与加中音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2.1条)。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权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4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第9条)。2014年6月5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根据音集协的申请,由音集协的代理人黄婷、该公证处公证员菅长龙、工作人员隋昱中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樟溪北路87号舟宿夜江商业街的“和天下”,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该店指定的50号房间,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硬盘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后,黄婷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先后点播了包括本案所涉的《心醉》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200多首歌曲。由黄婷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黄婷取得该经营场所出具的发票一张(号码048××××8474),金额为4880元。保全行为结束后,发票原件依申请人的请求保存在申请人处,复印件粘贴在公证书之后,黄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三套,一套封存在公证处,两套由公证人员密封后随公证书移交申请人保管。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以上事实出具了(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594号公证书。审理中,经质证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心醉》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内容与音集协所主张著作权的光盘中载明的相同名称的4首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另查明,和天下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4日,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樟溪北路87号,许可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包厢49间。原审法院认为: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第一辑)》dvd光盘出版物,封底印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的内容,该出版物内页中已经表明光盘涉案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加中音公司,可以确认该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经加中音公司授权取得了独家行使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专有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三年期限至音集协申请公证时虽已届满,但根据约定的自动续展期限条款,在没有证据证明授权人以书面方式对音集协的授权提出了书面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音集协与加中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继续有效,音集协仍然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音集协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对和天下公司主张的音集协非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和天下公司未经涉案作品的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唱服务,已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和天下公司抗辩认为其点唱系统内的音乐电视作品系合法取得,原审法院认为,和天下公司未就其来源提供充分的证据,且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和天下公司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即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故对和天下公司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音集协要求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心醉》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音集协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和天下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内容、数量,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天下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经营规模、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16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和天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心醉》、《babytellme》、《人鱼天堂》、《爱我不一样》4首音乐电视作品;二、和天下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6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和天下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后,和天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的赔偿金额为600元;在二审庭审中提出公证证据存在瑕疵,没有播放完整歌曲,足以影响侵权成立。被上诉人音集协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标准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公证取证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提供的光碟中的音乐作品是否具有同一性;二、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和天下公司认为公证取证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录像时间短、内容不完整,公证取证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认定侵权。本院认为,(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594号公证书取证光盘内容确实存在部分音乐电视作品录像时间短的情况,但被取证音乐电视作品的录像都有显示片首的歌曲名称、词曲作者、演唱者,也有摄录到前段的词曲及表演内容,从现有取证录像的内容已经可以与音集协主张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比对。音集协主张和天下公司涉嫌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达数百首之多,因此音集协在批量取证的情况下仅对部分音乐电视作品的关键节点进行录像取证,尚属合理。且和天下公司在二审阶段也未向本院提交其所有的涉案音乐作品以供比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应当认定公证取证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提供的光碟中的音乐作品系相同的作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内容、数量,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天下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经营规模、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的具体赔偿数额合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天下公司认为应当按照音集协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乘以包厢数及公证取证之日至原审判决之日的天数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和天下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 良审 判 员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