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永珍诉与罗开志等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珍,罗开志,罗开学,罗开强,罗开容,罗开群,罗开勤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周永珍。委托代理人李光斌,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开志。被告罗开学。被告罗开强。被告罗开容。被告罗开群。被告罗开勤。原告周永珍与被告罗开志、罗开学等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永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珍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永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林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