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邹永康与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康,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邹永康。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永康诉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永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5元,减半收取4692.5元,由原告邹永康负担。审 判 长  赖小平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谭谦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