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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金德瑞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与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山东金德瑞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哥庄工业园。法人代表,隋秀梅,总经理。被告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工业园。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金德瑞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与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德瑞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30元,共计3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