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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免交。审 判 长  卢齐康审 判 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周 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