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免交。审 判 长 卢齐康审 判 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周 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