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131号罪犯王强,曾用名王鑫,男,1992年8月6日出生(自述),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无户籍,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扎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六千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2日执行。执行过程中2012年12月19日,本院以(2012)呼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二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强在2012-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教育学习,经考核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获监狱级劳动积极分子一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2-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悔改表现较好,该犯基本符合减刑条件。另由于经本次减刑后,该犯所余刑期较短,故酌情减去其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