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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田爱国与石门县蒙泉镇人民政府聘用合同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国,石门县蒙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田爱国,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安吉峰,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文籍,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石门县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墟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43457-1。法定代表人覃事用,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辛智慧,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该镇财政所所长,住湖南省石门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龙本初,男,1970年8月3日出生,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0********,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田爱国与被告石门县蒙泉镇人民政府聘用合同争议一案中,原告田爱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国撤回对被告石门县蒙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爱国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灏人民陪审员  李柯莹人民陪审员  廖慧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