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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温婧与苏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婧,苏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温婧,女。被执行人苏彦飞,男。申请执行人温婧与被执行人苏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苏彦飞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彦飞在陕西**有限公司的工资及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苏彦飞在陕西**有限公司的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