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金生与沈阳赛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平,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赛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华,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金生与被上诉人沈阳赛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于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明宇、代理审判员刘波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金生在一审诉称:刘金生系赛亚公司雇员,2013年6月22日上午刘金生在赛亚公司时,刘金生的手被三联成型机械压伤,事故发生后,厂长和同事将刘金生送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金生上肢开放性外伤、右手第2-4掌骨骨折,手背皮肤毁损等。住院治疗50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刘金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赛亚公司垫付。现刘金生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刘金生的合法权益。刘金生要求赛亚公司:一、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二、伤残赔偿金306,936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920元;三、诉讼费用由赛亚公司承担。赛亚公司在一审辩称:刘金生要求按雇佣关系赔偿及相关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起诉,刘金生与答辩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刘金生系答辩人单位职工,刘金生与答辩人之间是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金生系沈阳胶管总厂内退人员。刘金生于2013年7月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在职期间沈阳胶管总厂为刘金生正常缴纳了五险一金。刘金生的养老保险编号为:50187051,失业和工伤保险号为:0113108.企业改制时间为2009年5月。2011年6月4日刘金生到赛亚公司工作。在2013年6月22日工作中受伤。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刘金生系沈阳胶管总厂内退人员。2011年6月份到赛亚公司工作。2013年7月17日从原单位沈阳胶管总厂退休。劳动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前置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原刘金生主张赛亚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额退还原告。宣判后,刘金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故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当,应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赛亚公司辩称:结合实际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关系,需仲裁程序前置,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结果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作为内退人员的刘金生与新的用人单位赛亚公司之间的纠纷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双方应依法先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利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