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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潘美江抢劫罪,潘美江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39号罪犯潘美江,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绍新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撤销(2009)浙杭刑执字第11230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潘美江宣告假释部分,以被告人潘美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犯聚众斗殴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八个月零十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美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美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美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美江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05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