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攸法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海清与陈文今、罗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清,陈文今,罗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清,农民。被执行人陈文今。被执行人罗奇红。申请执行人张海清与被执行人陈文���、罗奇红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吉德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