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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与陕西咸顺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陕西咸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303号原告西安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法定代表人何文虹,站长。委托代理人田丰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咸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隆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与被告陕西咸顺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200元,退费220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人民陪审员 林景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