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爱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爱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长春市爱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九号。法定代表人杨慧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旗,吉林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铁西街35-18号(青荫路435号)。法定代表人孙彦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今朝,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郭泽华,吉林省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爱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爱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5.00元减半收取1119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