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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张焕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焕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584号罪犯张焕玖,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焕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54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焕玖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张焕玖于2005年8月9日零时许,在北寿街红旗剧场附近,以打出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战国涛骗至新兴街工业硅厂东侧大道上,持刀威逼,抢走战国涛驾驶的吉D333**红色夏利出租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500.00元、一部西门子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现金50元,作案后潜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2.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焕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持械抢劫出租车,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焕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