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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秀桃与福建鑫彬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桃,福建鑫彬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110号申请人陈秀桃,女,1966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鑫彬集团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云涛申请人陈秀桃与被执行人福建鑫彬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芗劳仲案字(2013)第176号劳动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