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