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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2014)叠执字第525号唐孝龙申请执行周道付、李正华、桂林市林达木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孝龙,周道付,李正华,桂林市林达木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唐孝龙。被执行人:周道付。被执行人:李正华。被执行人:桂林市林达木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付子园老虎山。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孝龙申请执行周道付、李正华、桂林市林达木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道付、李正华、桂林市林达木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孝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被执行人周道付、李正华、桂林市林达木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359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