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朱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302号原告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国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善音,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9.44元,减半收取计2,684.72元,由原告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慧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