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吕艳与刘长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艳,刘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89-1号申请执行人吕艳,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卜子村卜子西。被执行人刘长超,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上南路京九丝绸公司综合楼3号楼北楼。吕艳与刘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刘长超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刘长超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