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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与被告定高见、定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定高见,定高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陈明。委托代理人罗仲欣,系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高见。被告定高峰。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新,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定高见、定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判员  孙利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