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某丁,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张某戊,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吉祥小区,面积74.40平方米楼房,经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个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09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