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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易仁鹏诉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仁鹏,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仁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易仁鹏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仁鹏的委托代理人贾华伟、被上诉人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图兹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易仁鹏于2010年4月26日进入世图兹空调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图兹系统公司)工作,担任焊工一职。易仁鹏与该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0年5月5日,易仁鹏签名确认其已知晓世图兹系统公司第***号员工手册,并愿意履行该员工手册。2013年2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发文同意世图兹服务公司吸收合并世图兹系统公司。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世图兹系统公司注销登记。2014年7月21日,世图兹服务公司向易仁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鉴于你连续多日拒绝为公司提供劳动,属旷工行为,并有其他违反《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7月2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5日,易仁鹏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5211号仲裁裁决,对易仁鹏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易仁鹏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世图兹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46,000元、2014年7月1日至同年7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20元。2014年11月12日,原审法院受理了***等人与世图兹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上述员工在2013年以前即已进入世图兹系统公司工作。该公司被世图兹服务公司吸收合并、工商登记予以注销后,上述员工进入世图兹服务公司工作。在原审法院审理***等人与世图兹服务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中,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了2014年7月15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关于部分员工提出的认为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公司买断工龄支付补偿金和认为公司违反保密协议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解释,部分员工也向劳动仲裁及劳动部门进行了咨询,公司坚持7月14日的《公告》中所提及的观点,望员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充分理解。自2014年7月11日起,部分员工拒绝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再次公告,希望这部分员工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上岗工作,否则公司有权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对上述证据,***均表示看到过,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陈述,世图兹服务公司系根据订单来安排生产的生产型企业,有时因为无订单或材料不齐全,导致他们无法工作。在世图兹系统公司被世图兹服务公司吸收合并后,员工与世图兹服务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为此,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曾至世图兹服务公司一、两次了解情况,每次时间在一、二个小时,其中一次为2014年7月18日。在原审法院审理胡晓龙与世图兹服务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晓龙于庭审中陈述,2014年7月8日以后其仍在世图兹服务公司处工作,但由于世图兹服务公司在吸收合并世图兹系统公司后变更员工手册,在未告知其员工手册的相关变更内容后即欺骗其签订新的员工手册,故其是带着情绪上班的。原审法院另认定,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4年7月24日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从2014年7月10日开始发生了员工集体拒绝工作的行为,产生了公司持续全面停产二个星期的不可抗力事件”。原审法院还认定,易仁鹏2014年7月工资单载明其该月基本工资3,450元、旷工扣款750元、缺勤扣款1,200元、加班工资1,264.01元、补贴260.87元、扣餐贴120元。世图兹服务公司于原审庭审中陈述,易仁鹏实际工作至2014年7月8日,之后虽有出勤,但未向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过劳动。为此,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了录像光盘、截图、生产记录跟踪单、安规测试项目记录单、工厂产量清单。其中,录像光盘显示,易仁鹏于2014年7月9日未进入世图兹服务公司工作,2014年7月14日至同年7月18日期间车间内或无人或无所事事或聚集在一起聊天,7月18日这一天世图兹服务公司全厂所有员工均未在岗位工作,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在对员工进行劝导。截图显示了易仁鹏的工作地点。对录像光盘,易仁鹏表示,确实有其画面,但拍摄未征得其同意,事后亦未经其确认,属侵权行为,部分视频时间为2012年,且拍摄区域避开了其工作区域,另有部分视频拍摄时间为非工作时间,部分视频内容模糊不清,系经过剪辑、删除、合并、篡改等人为加工形成。对截图,易仁鹏认为截图的地点只是其中之一的工作地点,其还有其他工作地点。对于生产记录跟踪单、安规测试项目记录单,易仁鹏认为反映了其工作流程。对于工厂产量清单,易仁鹏认为与其无关,其工作是电焊,生产产量其无法控制。2014年7月10日至同年7月18日期间,世图兹服务公司并不存在全面停产的情况,可能公司没有产品生产,但此系公司管理问题。易仁鹏于原审庭审中另陈述,其于2014年7月9日为前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世图兹服务公司间的劳动争议,向世图兹服务公司申请于当日休年休假一天。之后其正常工作至2014年7月18日,当天下班时世图兹服务公司宣布开始放假,故之后未再上班。世图兹服务公司表示,易仁鹏未申请过2014年7月9日休年休假。世图兹服务公司于原审庭审中提供了出具日期分别为2014年7月14日、7月15日的公告及同年7月17日的告示。其中2014年7月14日的公告内载,“……据此法律规定,世图兹空调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被吸收合并其合同未到期之员工的劳动关系将由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接,原劳动合同将继续正常履行。考虑到某些员工可能对此存有误解,公司也于2013年5月15日发出公告,相关员工可选择与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基本条款不变,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相关员工也可选择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用人单位变更为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相关员工至今未予理睬。令人遗憾的是,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今,公司生产、质检及仓库等部门发生相关员工无故群体性停工,并以拒绝工作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的诉求,相关员工的行为已经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已导致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现公司在此郑重告知如下:对参与群体性停工的相关员工,若其于2014年7月15日上午9时前愿意返岗恢复正常上班的,公司将理解该员工之前的行为系对相关事宜的误解所致,该员工无故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将依旧如数发放,一切不当行为公司将不予追究。对于自2014年7月15日上午9时前仍不返岗上班的员工,公司将作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同年7月15日的公告与世图兹服务公司在罗琳等九人劳动合同纠纷中所提供的一致。告示则载明系致全体员工,内容如下,“摄像设备是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请勿擅自触碰或用物品遮挡。擅自触碰或用物品遮挡者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于上述证据,易仁鹏表示其均未看到过,故不予认可。世图兹服务公司于原审庭审中提供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载明为第***号。该员工手册载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年假,以后每为公司工作一年,增加1天带薪年假,但一年最多只能享受15天带薪年假。本年度的年假,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最多有5天可延迟到次年的春节期间休完,届时剩余未使用的年假均作为自动放弃,无任何补偿。员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况下或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还规定,严重违纪行为将导致解雇,并载明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制于以下几种情况:对公司员工进行人身威胁及攻击者;因工作失误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累计或一次达10,000元以上的;损害公司声誉,散布诋毁公司的假信息的;在与公司客户或其他机构接触的过程中有受贿行为,累计或一次达1,000元以上的;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涂改或使用假发票,金额达1,000元以上的;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或机构透露有关公司机密,无论是有偿的或无偿的;已收到公司发出的两次书面警告的;在其他非世图兹公司兼职的;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达3天的。对于上述员工手册,易仁鹏表示,其并未收过,其收到的是2008年版的员工手册。为此,易仁鹏提供了员工手册以印证。该员工手册并未载明编号,显示日期为2008年9月26日。该员工手册有关员工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及未休年休假的补偿事宜与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规定一致。该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享受年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由部门经理批准。在易仁鹏提供的员工手册中,亦规定了严重违纪行为将导致解雇,并列举了几种情况。列举的情况中除规定因工作失误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累计或一次达100,000元以上的及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达5天的属严重违纪行为与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内容不一致外,其余内容一致。对上述员工手册,世图兹服务公司认为,易仁鹏签名确认知晓的系世图兹服务公司当庭所提供的员工手册。世图兹服务公司于原审庭审中陈述,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其每月发放补贴600元。另,自2013年1月起,其餐贴发放时间有所调整,为当月发放次月餐贴,每餐标准为15元/天。考虑易仁鹏2014年7月的正常工作天数,经核算,世图兹服务公司予以发放补贴260.87元。易仁鹏2014年7月的餐贴,世图兹服务公司已于同年6月发放,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7月21日终结,故在发放同年7月工资时应扣除2014年7月22日起的餐贴。为证明其餐贴自2013年1月起调整为当月发放次月,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了2013年1月餐费现金发放签收记录及该月预发餐费打卡记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易仁鹏均不持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易仁鹏主张世图兹服务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之诉请,易仁鹏陈述,其实际工作至2014年7月18日。世图兹服务公司则陈述,易仁鹏实际工作至2014年7月8日,此后易仁鹏虽出勤,但未向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过劳动。根据双方陈述、另案罗琳等人陈述,可以认定,世图兹服务公司吸收合并了世图兹系统公司后,易仁鹏与世图兹服务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根据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的录像光盘显示,在工作时间内易仁鹏长时间无所事事。劳动监察部门的证明载明自2014年7月10日起世图兹服务公司员工集体拒绝工作,致公司全面停产。而另案罗琳等人陈述,在员工与世图兹服务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监察部门曾至世图兹服务公司了解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至少自2014年7月14日起,易仁鹏虽然出勤,但并未向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过劳动。易仁鹏并未提供任何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2014年7月14日至同年7月18日期间向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了劳动。尽管易仁鹏认为其与世图兹服务公司间存在劳动争议,但作为劳动者,其仍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然易仁鹏长时间不向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劳动,其行为有违劳动纪律,有悖职业道德,显属严重违纪,故易仁鹏此项诉请,显然缺乏依据。就易仁鹏主张世图兹服务公司支付其2014年7月工资差额之诉请,原审法院认为,同之前论述理由,至少在2014年7月14日至同年7月18日期间,易仁鹏并未向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劳动。据此,世图兹服务公司将易仁鹏的该月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无不当。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7月21日终结,世图兹服务公司不予支付易仁鹏此后的工资,于法有据。就易仁鹏的补贴,世图兹服务公司按易仁鹏的正常工作时间予以核算,亦无不当。就餐贴扣款,因世图兹服务公司在发放易仁鹏2014年6月工资时已发放了易仁鹏2014年7月全月餐贴,故世图兹服务公司在发放同年7月工资时予以扣除同年7月22日起的餐贴,亦无不当。综上,易仁鹏此项诉请,亦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判决:驳回易仁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易仁鹏负担。判决后,易仁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6月,世图兹服务公司吸收合并世图兹系统公司后,拒不承担相应工龄工资,引起全体员工不满。世图兹服务公司无视员工的要求,以旷工为由解除易仁鹏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易仁鹏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世图兹服务公司辩称: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易仁鹏存在出勤但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世图兹服务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世图兹服务公司已足额支付易仁鹏工资,不存在差额的问题。现不同意易仁鹏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世图兹服务公司提供的录像光盘、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易仁鹏存在出勤但未提供劳动的情况,并无不当。鉴于提供劳动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易仁鹏的行为可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世图兹服务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至于2014年7月1日至同年7月21期间的工资,经核算,并不存在世图兹服务公司未足额支付的问题,易仁鹏要求世图兹服务公司支付差额,确无依据。综上,易仁鹏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易仁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