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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荣立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09号罪犯荣立军,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荣立军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荣立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荣立军为寻找其女友史某某来到四道沟镇三合城村史某某家中,向史某某母亲李某某追问史某某下落。因李某某不予告知,在多次追问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荣立军便掏出随身携带的灭火枪威胁李某某,并用鞋带将其捆绑在自家的柜架上,后将李某某猥亵,之后抢走李某某手机一部,手机套内现金31元,耕牛四头,离开李某某家。一个小时后被告人荣立军又将四头耕牛牵回李某某家,并将手机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同时将手机套内的现金31元抢走。临江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物品四头耕牛、一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105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四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4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荣立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立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