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庆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27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婚姻家庭问题已达成谅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小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素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