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茅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周仕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元祥,该公司总经理。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故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被本院冻结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276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4万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