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远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张远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模,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远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鉴于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系社会公益性质机构,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