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艳省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刑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省,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辩护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4)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省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省及其辩护人范希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4日18时许,张艳省驾驶豫E591**小型普通客车沿孟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公里100米中段,将正在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胡某甲撞倒至车前两、三米处,豫E591**小型普通客车前挡风玻璃破裂。撞人后张艳省停车,没有下车查看和对胡某甲实施救助,而是随即驾车逃离现场,车辆开动逃离时将倒在车前的胡某甲挂至车下,将其向前拖拉300米左右后胡某甲自车下掉落当场死亡。张艳省逃窜。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某甲系因机动车辆撞击后拖拉致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11月25日,张艳省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艳省当庭辩称: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不是故意杀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艳省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是交通肇事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18时许,张艳省驾驶豫E591**小型普通客车沿孟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公里100米中段时,将正在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胡某甲撞倒至车前两、三米处,肇事车前挡风玻璃破裂。被告人张艳省明知撞到了人却没有停车,更没有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及对伤者实施救助,反而驾车慌忙逃离现场。被告人张艳省再次启动车辆逃离时将倒在车前的胡某甲挂至车下,向前拖拉300米左右后胡某甲自车下掉落,当场死亡,被告人张艳省逃窜。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某甲系因机动车辆撞击后拖拉致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已支付被害方赔偿款4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艳省供述及辩解:2013年11月24日我驾驶表弟马某某的豫E591**小型面包车带着老婆还有两个孩子到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送礼,中午喝了点酒。晚上在岳父家吃过晚饭后开车往回返,18时许在孟高公路苗丘路段撞到了一个步行的妇女,撞到人后我没有下车仅从车里看了一下没有看到被撞的人就开车离开现场。大概行驶到后子厢村我下车看了一下车被撞的情况,这之前我没有停过车。当时是车辆的保险杠中间撞到的人,肇事后我的车挡风玻璃被碎裂了,视线不好也想过人可能在我的车下边。我开车离开现场又向前行驶了有一二百米远时突然感觉车一轻,再往前开时就觉得轻松多了。我怕有人看见我撞人害怕有人追就开车绕过后子厢回的家。我把老婆孩子送到父母家又把车还给了表弟,在河沟里躲了一夜,第二天到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4日18时35分许,我在滑县高平镇苗邱村北地看见一个女的躺在地上,脸上身上有血浑身冒着热气在她身边向西很远的地上也有血看样子是从西边拖拉过来的。我便用自己号码为1513729****的电话报警,随后高平镇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2、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我在事故现场东边路北站着,跟我一起的还有许某乙、李某某。当时我们三个听到一声巨响,我看到自西向东行驶过来一辆面包车撞到了一名行人,被撞到人头朝东倒在面包车前边两三米远的积水中。车停了有十几秒又开车向被撞的人驶去。我们三个向出事的地方跑,我摆手让车停下但是车开的非常快,等我到现场时车跟被撞的人都不在了,我看到车牌号是豫E591**。我又往前走了300米,看着那名女同志在公路上躺着满脸是血。120救护车来后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我们三个看到地上有300米的滑行血带,公路南边还有面包车遗留的碎片。死者叫胡某甲是我兄弟媳妇。3、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4日我是死者胡某甲的老公公。案发当天晚上我不在现场当时我在家中看电视,听见同村的许某乙等人在公路上喊撞到人了,出来后听她们说肇事车往东跑了,被撞的人也不见了,我往东追了二三百米看见路上躺着一个人,浑身冒着热气衣服、脸都磨烂了,我往返看了三四趟都没认出是谁。4、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我在事故现场。当晚六点左右我在公路上看到一个人被撞飞一米多高,然后车停了下来,人落到车前两米远,肇事车停了有几秒钟就开始跑我喊让车停下,结果车没有停被撞的人也不见了。我心里害怕就回家了,后来才知道被撞的人是同村的胡某甲。5、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我跟张艳省是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4日张艳省开车撞到人了,当时我在副驾驶上坐着,两个孩子都在后排坐着。我正扭头跟孩子说话,听见一声响我意识到出事了,然后张艳省好像减速了,随后又开车往东走。我吓得脑子一片空白,我对张艳省说让他去投案,其他的都没注意到。6、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我是五菱之光面包车车主,2013年11月24日早上我把车借给了张艳省,天快黑时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开车在高平出事了,我劝他去投案。张艳省本人有驾驶证。7、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明:张艳省是我的女婿。2013年1月24日我兄弟家办喜事,张艳省全家过来吃饭。晚上是在我家吃的饭,吃过饭后张艳省全家开车离开了。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我跟张艳省是父子关系。案发当天我们全家去姥姥家串亲戚,中午在那吃的饭,父亲可能喝酒了下午在姥姥家休息。晚上吃过晚饭后父亲开车回家,在路上我跟母亲正说话时听到一声响,车猛的一震停了下来,然后父亲又开车走了。我看到车后面有个女的一面向我们车这跑还一面向我们招手,这个情况我当时没给父亲说直到爷爷家后我才说的。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胡某甲出车祸那天我在现场。那天我晚上我跟同村的许某乙、许某甲站在路边说话,听到一声巨响随后看到一辆白色面包车把一个人撞倒了,人倒在车前。我们就往出事的地方跑,那辆车停了一会就又猛加油门直接冲着地上的人往前开,当时那辆车的声音非常刺耳。我看到车牌号是“5915”,等我们到跟前没有发现被撞的人就想到可能是被车拖走了。最后经过对死者辨认才知道出事的是胡某甲。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4日晚上我是听家人说张艳省开车撞到人了,我没有见到他本人。1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张艳省的母亲,2013年11月24日晚上我听儿媳妇胡某乙说张艳省开车撞到人后,便出去找他。最后在马路上找到张艳省,然后劝说他去投案。1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4日晚上,是我媳妇李某某告诉我有辆车撞到了人。我到出事地点看到有碎片就捡到路边,当时被撞的人血肉模糊分辨不出是谁,最后事故组的民警从死者口袋里找到了手机才知道是被撞死的是胡某甲。(三)书证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张艳省血醇检验报告单:从张艳省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6、滑县高平镇苗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赔偿协议撤诉书、谅解书、收到条、被害人及被告人户籍信息。(四)物证照片事故现场照片、死者照片、肇事车照片、尸体解剖照片。(五)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关于被害人胡某甲死亡时间的说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挂至车下拖拉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艳省当庭辩称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时被害人是直接撞击到被告人张艳省驾驶车辆的前方,且前挡风玻璃已经被撞碎,被告人张艳省应该知道被害人可能会掉落到其车辆前方,但是被告人张艳省没有停车查看更没有对被害人施救而是驾车逃逸,以致被害人被挂至车下拖拉二三百米远导致死亡,被告人张艳省对被害人的死亡在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心态;被告人张艳省在公安侦查阶段曾对如何致死被害人有过供述,虽其当庭予以否认但从被告人张艳省肇事后的表现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足以反映出被告人张艳省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张艳省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被告人张艳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艳省当庭对其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避重就轻,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案发被告人张艳省的家属已代被告人对被害方进行了部分赔偿。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艳省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的从重及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和晓璞审判员 王献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