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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袁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某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