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831号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东区。法定代表人樊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炳庆,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时立凯,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甘河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尹 栋审判员 逯元丽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