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费县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赵中奎、赵中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县易达投资有限公司,赵中奎,赵中申,赵厚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商初字第248号原告费县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地费县。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中奎,居民。被告赵中申,居民。被告赵厚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中奎、赵中申、赵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赵中申、赵厚成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中申、赵厚成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乃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