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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执字第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286-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测。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涟水县辖区内,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安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由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康执行员 吴淮清执行员 孙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