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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真珠与被告杨元蕉、杨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真珠,杨元蕉,杨红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71号原告许真珠,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洪朱诀。被告杨元蕉,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维真。委托代理人李圣纲。被告杨红良,住晋江市。原告许真珠与被告杨元蕉、杨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吴景芳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盛立、人民陪审员蔡荣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景芳代理审判员  丁盛立人民陪审员  蔡荣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