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某。被告窦某。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