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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蔺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永固与牟亚、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固,牟亚,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赵永固,男,生于1966年9月27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明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亚,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立石镇泸渝路街19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27313-9。法定代表人林伦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固与被告牟亚、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固于2015年2月12日以工程未结算清楚、举证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固撤回对被告牟亚、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赵永固负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