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诉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明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明,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袁明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行诉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尽履行查验材料及实地查看房屋的义务,对同一套房屋做出了两次房屋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因对其重复登记行为不服,才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相关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根据有关规定,上诉人应当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苏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