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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治权与彭培华、陈洲、田功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40号原告:陈治权,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贺麦清,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培华,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告:陈洲,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田功才,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泉灵乡。本院受理原告陈治权诉被告彭培华、陈洲、田功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及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志专审 判 员  黄燕芳代理审判员  蒋伟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楚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