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浩与张胜、周代群、张兴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张胜,周代群,张兴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张浩,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告张胜,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告周代群,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告张兴贤,男,199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法定代理人张胜,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系张兴贤之父。法定代理人周代群,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系张兴贤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张胜、周代群、张兴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5年2月12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浩负担。审判员 张昌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福锐 来自